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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辱警,泰州一男子被教育训诫

2022/12/15 17:40:19发布44次查看
2018年5月23日,一名靖江籍男子刘某某,用手机对着两名正在路面上执勤的民警,拍了一张照片,配以文字“狗日的!晒不死你们!”发在微信朋友圈里。
发现该情况后,靖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立即对此人进行调查,经工作,发现发帖人名叫刘某龙,男,40岁,靖江人,民警对刘某龙进行口头传唤,刘某龙对其发朋友圈辱骂交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恶意中伤人民警察表示后悔。
因刘某某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删除朋友圈内容,未造成太大的恶劣影响,靖江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责令悔过,刘某某也写下悔过书。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光荣使命,身处打击犯罪一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000余名民警因公牺牲,2万余民警因公负伤。仅2017年以来,江苏公安机关因公牺牲民警就达22人,最年轻的仅28岁。警察无疑成为和平年代流血牺牲最多的一支队伍,其个人名誉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为给广大网民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江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加强网上公开执法,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网络辱警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发言请慎重!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任何人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恶意辱警黑警、传播谣言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是网络名人,还是普通网民,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法、依法运用法律维护执法尊严!现在再在网络上辱警黑警、传播涉警谣言的,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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