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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个人所得税修正案中的反避税条款带给中国的影响

2023/1/27 17:14:07发布48次查看
恒星环宇国际税务工作室(北京)
1. 降低了财政收入(税务来源部分)的不确定性
企业承担的税收风险大于个人。基于我国自身国情综合考虑,过高的企业所得税会形成财政收入不确定性,个人所得税有效缓解了财政收入风险。同时为日后对企业不规范经营的治理留出了进行大动作的空间,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进一步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
2. 有利于政府最大化收益
如基于thomas robert malthus的人口学原理,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会直接产生人口出生率的增长。基于最优税制原理(optimal tax theory),中国加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力度,直接拓宽了税收覆盖面,增强了社会劳动供给,且更符合税法原则(adam smith提出的公平、确定、有效、便捷四个方面)。
3. 降低了离岸个税的筹划空间
受控外国企业的引入符合国际税务格局的发展方向,降低了离岸筹划空间。但税法的调整与会计制度紧密相关。受控外国企业在个税的引用,对“居民个人控制”以持股比例为评测准绳,是否会进一步在逻辑和法理上清晰明确对“控制”的检测,如按国际会计制度(ifrs or gaap)中的管理,决策,核心利益方,重要影响等方面的评判,直接影响对“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执行的有效性。
4. 落实了国际化标准,履行了自身国际义务
中国自2015年9月g20峰会后草拟beps行动计划,在g20前后以第一副主席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oecd对beps的规范化制定,最终在oecd正式发布beps合约的一周内完成了翻译工作并对行动计划逐项进行排除和采纳,最终将整体合约以15个单项项目分别发出,中英文版发布时间的紧密程度或许可以体现中国在国际税务合作中的积极态度和对国际规范的重视。在力求维护主权和资源的基础上,中国虽没有全篇接受beps的所有标准,但对“被覆盖税收协定的目的”,“享受股息低档税率的条件”,“dtt对居民国征税权限制”等7项行动计划进行了采纳。尽管oecd出示的beps并没有法律绑定效果,但国税局于2018年发布的9号公告直接在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项里引用了beps中的滥用协定判定,并且在提高“受益所有人”的硬性判定中引用了beps的第6项“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从中不难看出中国通过对beps单项采纳和不采纳的方式,如在拓展税务协议覆盖面和加强防止滥用税务协议力度间作出了果决的平衡,保留了现阶段自身税务合理性的同时,提高了未来中国税务新规范与beps关联的灵活性,为未来全球税务合作保存了自身的战略优势,并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经济体制外部性”竞争埋下了伏笔。
5. 增强了跨境涉税信息交换
各国对税务居民判定的标准不同,紧随11号对183天的明确,此次反避税条款再次加强了该判断标准,境内设计的出入境信息和个人税务信息需要及时对接。
境外与境内的信息交换同样重要。以高价支付出境为例,非税务居民与税务居民进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时,所涉及的银行往来信息;以移民转移资产为例,快速移民取得对方国家居民身份并设立的银行帐号,如与我国建交时间不长的巴拿马、多米尼加等加勒比和太平洋岛国新移民,所涉及的出入境信息和居民注册信息交换;以流通性保函/保险为例,境内进行资产抵押换取境外贷款时所涉及的产权信息。
展望
如果说美国税改在关键时刻以多种方式吸引各国资本流入美国,不免有种趁crs和beps之火打劫之嫌,以狠准快做总结。中国近些年的税改政策在反避税采取的步骤和经济稳中求胜的步子之间拿捏得稳、在国际组织中合作与不加盟之间掌握得妙、制度建立和行动采取之间运筹得远,相比来看显得成熟、老练、稳重。(此处向所有在税改道路上做出贡献的前辈们致敬)
2018年个税反避税制度和大数据税务信息系统的建立,在中国法制完善的道路上也将是值得纪念的两件要事。税法制度通过反避税草案得以完善,保证了征税基础。征税有效性取决于税务数字化方案,取决于个人税号的对应、税务管理和稽查系统对欠税人的及时通知、以及欠税记录和个人社会信用的广泛关联。相信日后在中国纳税概念会渗入每个人的生活,直接与贷款评级、交易信用产生关联。
最后附上修正草案解读,住得注意的是该解读发布于7月17号,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7月28日,体现了政府对民间建议征集的开放态度。其中“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确定”这句话意味该解读出自最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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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反避税修正案(草案)解读正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现对修正草案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拟实行综合征税并对税率表进行修改
1. 对于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拟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该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确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该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表一:修正草案公布的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与现行个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对比
80,000以上为45%.
如上表所示,3%到25%税率的级距进行了调整,调低了适用税率。30%到45%税率的级距没有变化。
2. 拟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该税率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表二:修正草案公布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与现行个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对比。
80,000以上为45%.
如上表所示,各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税负会降低。
(二)拟明确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拟对综合所得引入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自行申报。
(四)拟对部分申报期限进行修改
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这和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次年1月31日的申报截止期相比进行了延长。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一点在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没有规定,是新增加的。
(五)拟增加反避税条款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六)各部门协作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个税法修正草案拟实施日期
根据修正草案,本修正案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拟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二、改革亮点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力度大,亮点多:一是将个人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纳税,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综合税制迈出了第一步,是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性的转变,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总体趋势;二是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一系列“组合拳”措施,总体上大幅减税,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三是建立与新税制相适应的征收征管体系,包括完善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构建汇算清缴申报制度,增加纳税人识别号条款,完善部门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治税,实施纳税人信用管理等,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下一步计划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已经按照社会平均水平考虑了纳税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和赡抚养系数因素,在此基础上,考虑纳税人负担的差异性,再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附加扣除,因此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基础上的叠加扣除,体现了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目标。
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之上的叠加扣除,因此专项附加扣除不是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而是应按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扣除。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最大限度地简化征管操作,便于纳税人遵从执行。具体范围和标准需要结合居民家庭有关费用支出的总体情况研究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统一要求,下一步确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配套措施时,将尽可能简化纳税人申报资料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确保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准确性,使纳税人能够充分、便捷地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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