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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分析强制拆除100MW光伏电站一案

2020/1/19 5:48:58发布175次查看

近日,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就微山县强制拆除100mw光伏电站一案进行了详细分析。
案情回溯如下:
2016年1-4月,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就其鲁桥镇100mw光伏电站农作物种植一体化项目前期工作取得微山县林业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的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12月6日,光伏公司取得微山县住建局的审批意见,同意光伏公司在办理完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后,建设该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但光伏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相关手续。2017年2月16日起,光伏公司租赁土地建设光伏电站。2017年6月,光伏公司建设的光伏电站并网验收,开始并网发电。
2017年12月22日,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责令对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光伏项目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光伏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拆除涉案违规建设项目,并恢复原状。
2018年1月5日,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认定光伏公司所建的光伏电站属于违法建设项目,决定对其执行强制拆除。被诉强制执行决定现已执行完毕,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已被拆除。济宁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定强制执行决定程序违法。光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微山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决定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决微山县人民政府对其光伏电站恢复原状、并网发电或赔偿其经济损失755513311元。
针对裁判结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光伏公司的诉讼请求。光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强制执行决定认定光伏公司所建光伏电站为违法建设项目,认定事实清楚。
微山县人民政府未听取光伏公司的陈述、申辩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在作出决定当天即开始执行强制拆除,程序明显违法。鉴于被诉强制执行决定已执行完毕,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已被拆除,故被诉强制执行决定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济宁市人民政府复议确认被诉强制执行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维护其正当的信赖利益。
本案中,光伏公司就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复。光伏公司有理由相信政府已经允诺其在约定地点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被诉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直接导致光伏公司难以继续生产经营,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以及因强拆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微山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责令微山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光伏公司依法予以赔偿;三、驳回光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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