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将在5月1起调整增值税税率,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在我们的日常学习中对于几大税种一定是特别熟悉,但是提到出口退税很少人能说明白是怎么回事。出过国的朋友肯定有印象,我们在国外购物时,有一些商品是要求我们机场提货可以退税的。那么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退税?今天就让我们来学习一下吧。
一、出口退税有哪几种形式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1.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2.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二、什么样的货物可以出口退税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退税的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三)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四)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