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炔醛法生产 1,4-丁二醇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炔醛法生产 1,4-丁二醇产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保领跑者等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8241,4-丁二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21534 工业用水节水 术语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768 工业用 1,4-丁二醇
hj 617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 1996 年470 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 年 35 号)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 年第 33 号公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13 年第 591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2016 年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 清洁生产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即产污系数,指单位产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量(末端处理前)。
3.3 产品特征指标
影响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性能、种类和包装,以及反映产品贮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指标。
3.4 限定性指标
指对清洁生产有重大影响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对 1,4-丁二醇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定时必须首先满足的先决指标。
本指标体系将限定性指标确定为:工艺尾气回收、生产过程控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 cod 产生量、单位产品危险废物产生量、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清洁生产审核活动指标。
3.5 炔醛法
以乙炔和甲醛为原料,经炔化反应系统、丁炔二醇加氢系统以及精馏系统制得 1,4-丁二醇产品的工艺路线。
3.6 危险废物
炔醛法 1,4-丁二醇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硫酸(hw34)、废催化剂(hw50)、精馏残渣焦油(hw11)。
4 评价指标体系
4.1 指标选取说明
本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终目标的指标,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4.2 指标基准值及说明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规划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已有明确要求的执行国家要求的数值;凡国家或行业对该项指标尚无明确要求的,则选用国内重点大中型 1,4-丁二醇行业生产企业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标值。因此,本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基准值代表了行业清洁生产的平均水平。
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按“是” 或“否”两种选择来评定。
4.3 指标体系
1,4-丁二醇行业生产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 1。
更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获取体系全文: